(一)夯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,坚定不移建设制造强国、质量强国,完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。《**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8〕3号)提出,要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对检验检测结果的主体责任、对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,健全对参与检验检测活动从业人员的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。现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对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和行为规范的规定较为原则,需要在部门规章中进一步明确细化。 (二)强化检验检测系统性监管。《**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9〕5号)、《**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〔2019〕18号)提出,要转变**职能,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,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。现有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》等规章偏重于技术准入,监管重点在于资质能力的维持,对“双随机”监管、重点监管、信用监管等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要求缺乏具体规定。 (三)规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。目前,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在持续高速发展的同时,存在“散而不强”“管理不规范”等问题,部分领域、部分机构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行为,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和行业公信力。上述问题的产生,一方面有从业主体法律责任意识淡薄、恶意开展竞争、管理不规范等原因,另一方面也有法律规范滞后于“放管服”改革进程的因素。现有法律法规对于“不实报告”“虚假报告”的规定不够明确,需要在部门规章中明确监管执法的操作性指引。